近日,“未冷藏的数亿元疫苗流入18省”等疫苗问题引发热议,3月21日晚,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查扣药品的数据分析发现,有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可能是造成涉案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者。
此次疫苗并非假疫苗,问题出在流通环节上。一支疫苗究竟如何从厂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南都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部门和单位,还原这一过程。

选取与采购
一类、二类疫苗不同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我国疫苗分为国家免费提供的一类疫苗和自费购买的二类疫苗两大类别。一类疫苗主要有卡介疫苗、麻风、脊灰疫苗等;风疹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疫苗、水痘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狂犬病疫苗等都属于二类疫苗。
根据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类疫苗由政府采购,“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条例》同时规定,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接种单位等销售第二类疫苗,可以根据该《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实行不同的采购供应管理模式。
运输与仓储:冷链储存、运输和监测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明确规定了疫苗冷链储存、运输和冷链监测的要求。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通过冷链设备建设和有效管理,确保疫苗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冷链储存、运输。基层接种点主要通过冰箱、冷藏包等设备,来保证疫苗的冷链储存、运输和使用。
以第一类疫苗为例,疫苗的配送采取的是由省到市,进而由市级调拨到区级疾控中心的机制。各疫苗接种点收到的疫苗,都是由区级疾控中心负责分发。其储运的过程,全程需按照疫苗的种类要求冷链运输。送抵接种点后,需要冰箱储存,以保证疫苗的活性。
监督与管理:卫生、药品两部门分管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的监管主要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来说,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而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则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疫苗的经营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经营疫苗的企业应具备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每个冷库的容积不小于40立方米,总容积不小于200立方米。冷库的温度为2-8℃,至少有一个冷库其温度可调控到低温冷库的要求(零下20℃)。此外,企业应具备两台以上的冷藏车,每台冷藏车的容积不少于10立方米,至少有一台温度可调控到低温冷库的要求(零下20℃);冷藏车应车况良好,符合疫苗运输要求,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企业还应具备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载冷冻、冷藏设备;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疫苗冷链: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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